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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2-12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
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
收。
  (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有固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三)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
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
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
单车定额比单人运营的定额提高40%的税款(大客车除外)。
  五、考虑到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
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但对报经天津市公用局
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具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税款:1.
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款;2.停运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停运月份计算征收税款。3.停运月份的计算按
下述原则掌握,停运当月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国有、集体、私营客运出租企业,还应按
现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其他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七、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
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税三〔199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
  金额单位:元
  车 型: 小 轿 车 大发车类 旅 行 车 大 客 车
  类 别:10人座 16人座 32-39人座 40人座以上
  每公里租价元: 1.60-2.00 1.40 1.20 1.00 1.40 1.60 3.20 3.80
  月税额 一车一人:288 264 240 208 304 344 416 440
   一车二人:403 370 336 291 426 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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