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地税外[1996]1号颁布时间:1996-11-28
1996年11月28日 地税外[1996]1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地税涉
外稽征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做好全市地方涉外税收接管工作,
结合市国税局对现行涉外税收征管分工的要求,现将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和各有
关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征管工作分工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负责
1、座落在市内六区(不包括在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同外商在四个新市区、大港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的各项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开发区、塘沽区、汉沽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负责座落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地方涉外税收征管理工作。
三、四个新市区及大港区地方税务分局负责
1、座落在本区并与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
企业的各项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本区范围内外国企业的各项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咨询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和提供个人劳务的外籍
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内六区范围内的由地方税务局涉
外稽征分局负责,其它各区县由座落地地方税务分局负责。
请各有关税务分局按上述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工的要求,主动与其相应
的国家税务局联系,做好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遇有问题随时向市局反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