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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20号颁布时间:1994-11-21

     1994年11月21日 地税二[1994]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 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 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切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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