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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5号颁布时间:1994-11-18

     1994年11月18日 地税二[1994]1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 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 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 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人困难的, 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 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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