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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四[1991]46号颁布时间:1991-09-27

     1991年9月27日 税四[1991]46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大队: 为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市局拟定 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投资方向调节税专业培训会议 讨论修改后,现正式检发,请在征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 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核定通知单(略) 3、固定资产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台帐(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 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 率及应纳税额,由市局委托和平区税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核定。 第三条我市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下列分工进行征管:市属企业按主管局系统分别由 主管该系统的税务分局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和平区税务分局负责;集体企业由 所在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税务分局负责;中央 驻津企事业单位,凡座落在市内六个区、四郊及大港区的,由红桥区税务分局负责; 凡座落在塘沽、汉沽区及五县的,由其座落地税务分局负责。此外,对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我市的投资项目,均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负责征管。 第四条市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同时,抄送市税务局和有 关税务分局。和平区税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据此对投资项目适用的 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核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应 纳税额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核定通知单”,样式附后)一式四份,一份该管理 科留存;叁份送主管税务分局,其中一份由主管税务分局交纳税人,作为征双方办理 征收、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的依据。 第五条各税务分局应指定专门科室根据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文件及和平区税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填写的“核定通知单”,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台帐”(参考样式附后),每季末与和平区税务分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对一次帐,以便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和投资 许可证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凡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接到“核定 通知单”十日内,应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到主管税务分局办 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项目为零税的,也应办理上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其处以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七条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实行“三自纳税”征收方式。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 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五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 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准后,可于当年 九月底前分次缴清当年全部税款,但其第一次所缴税款不得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 第九条各税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纳税人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 进行结算。凡多交的税金可抵交下年度税金,对抵交有困难的,可办理退税手续;凡 未交足的税金,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交。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应按单位工程全部实 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在接到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三十日内,向有 关税务分局报送计划文件一份;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 一份;竣工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一份。未按规定报送以上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应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对催缴无效的,经县以上(含县)税务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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