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3-13
1996年3月13日 津国税三[199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6年1月1日后新办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确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
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