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国有粮油工业企业、粮食零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企二[1995]107号颁布时间:1996-01-04
1996年1月4日 财企二[1995]107号
市粮食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
运行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57号),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两
条线运行后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精神,经研究,现对原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照顾的国有粮油工业企业和粮食零售企业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你局所属国有面粉加工厂、油脂加工厂、大米加工厂、国有粮食零售
企业和城市粮店改组成的连锁经营店免征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三、国有粮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要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