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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税征[1998]1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地税征[1998]1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要指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每个年度终了后的三十 日内,将已办理完毕的破产企业涉税处理事项上报市局备案。 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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