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1997]69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综[199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个委局、各直属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其他商业银行
市分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
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法[1997]40号)关于: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经
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如有必要的,可再
开设一个过度性的收入上解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
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具体帐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另行制定。”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多头开户,分散、转移预算
外资金收支等违规行为,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
机构。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审批。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
活动的各单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在金融机构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未经
财政部门批准,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预算外资金帐户按专用帐户管理,各金融机构除遵守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帐户
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各单位需要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时,需填写开户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财政部门为单位开出“预算外资金帐户开户通知书”,单位持“开户
通知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无开户通知书,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
开户手续。
四、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预算外资
金收入过度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度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该帐户
除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款项外,不能发生收入款项。
五、各单位要对现有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步骤是:
1.个委局应于9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部门现有预算外资金开
户银行及帐号。
2 .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将单位原在银行开立的多个户头归并为一
个帐户,并通知银行将归并后的帐户转为“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3 . 各单位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在清理归并帐户后,全部转入单位财务部门
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度帐户”,并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缴财政
专户。
六、对不按本暂行办法要求清理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单位,以及未经财政部门
批准擅自为单位开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只能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之处,
一律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