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
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
照税。
(一)各单位的车辆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或代征单
位缴纳车船使用税;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坐落地的地方税务
局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其它个人的车辆(包括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
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各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
(除另有规定者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向主管地
方税务局申报交纳车船使用税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
方职工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
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它外籍个人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个人自
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自行车,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
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自
行车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
税;其它外籍个人的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
使用牌照税。
(六)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
00年3月31日止;2000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自2000年1
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
上述各单位和个人,应持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
税凭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2000年度纳(免)税手续。逾期按税法
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