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7-26
财企一[1999]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级转制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财企一[1998]61号)将发生的有关经费支出,首先从
经营业务收入、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净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财政
局审批后,再按规定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