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5]5号颁布时间:1999-06-25
津国税流[199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
998]22号)相应停止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9]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