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6-25
津国税外[1999]24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
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规程》)
的贯彻执行。在1998年贯彻执行《办法》和《规程》的基础上,总结经验,
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对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进行逻辑审核前,要组
织力量对所得税纳税大户(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和开发区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年纳税
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他单位负责征管的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和微利、微亏企业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提纲附后)。其中,要着重
做好再投资退税情况的检查和预提所得税缴纳情况的检查。进行上述检查和审核
工作要确保质量,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催报、
催缴;对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在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重点审核:
1、亏损弥补。核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企业在
五年亏损弥补期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查对,确认已发生的亏损额、已弥补的亏损额
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地区优惠税率的适用。对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时,应审核
企业是否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是否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7]49号,市局以津国税二[1997]41号文转发)的规定。
3、税收减免期限。对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应查对其档案资料,企业是否
按规定程序报批,事后税务稽查结果是否与确定的减免税期一致。
4、核定再投资退税金额。对在1998年申请再投资退税的企业,应按照
市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国税外[19
98]47号)第一条的规定,重新核对企业应报送的资料,确实无误后的,汇
总年度退税总额。
三、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有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的原因分析,杜绝只罗
列增减金额、增减百分比的现象,分析结果有归类、有深度、有实例、有建议,
在组织收入的同时,通过各项指标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四、搞好对亏损企业的调查。要充分利用企业年度申报的时机,要求亏损企
业在申报的同时,附送亏损原因说明。在亏损面最大的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企
业进行深入的调查。调查工作力求准、精、深,为反避税工作打好基础。
五、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仍然统一采用SY98软件及《办
法》所附报表。汇算清缴报表、情况的汇总仍采取年审会的方式进行,各单位汇
报、单位之间交叉互审,市局和分局代表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
核办法》对各单位汇缴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市局将于1999年6月20日前召
开年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