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3-20
2000年3月20日 津国税流[2000]10号]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收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在依据的季度内,要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基数。并将清理检查及
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3月2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
实情况报涉外税处)
二、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期初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
22号的规定执行。
三、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统计表上报
市局流转税处。(使用市局(津国税流[1999]42号)文件所附近的统计
表)。
四、 市局将组织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
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