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津国税流[200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2000年2月1日 财税字[200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