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三[1994]45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财企三[1994]45号
塘沽、汉沽、大港、保税、开发、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财政局,五县财政
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
本。借“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