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三[1994]45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财企三[1994]45号 塘沽、汉沽、大港、保税、开发、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财政局,五县财政 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 本。借“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