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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83号颁布时间:2000-03-31

津国税所[1999]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稽查局,科研所,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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