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83号颁布时间:2000-03-31
津国税所[1999]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稽查局,科研所,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