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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民用煤销售价格后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财企一[1996]83号颁布时间:1996-11-08

     1996年11月8日 财企一[1996]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同意的调整我市民用煤价格实施方案,现对我市调整民用煤销售 价格后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实行定向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7元;城镇救济对 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 济金标准。   各级民政部门对优抚、救济对象增发的抚恤金、救济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核 拨。对各区县财政核拨的上述款项,由市财政补助50%。   该办法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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