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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发区财政局关于拟订《开发区、保税区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外经[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3-10

     1995年3月10日 财外经[1995]11号 开发区、保税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批转 的《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 外汇管理,简化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用汇手续,自一九九五年起,开发区、保税 区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并办理审批 手续,现拟定具体办法如下,请知照。   一、用汇范围:   凡设在开发区保税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 外汇,应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财政局办理用汇审批 手续。   二、用汇项目:   1.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开办费和经费 用汇;   3.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三、购汇手续   1.市财政局从财政部核拨我市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中按 计划分配给开发区财政局和保税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分别在当地中行分行开立 购汇人民币帐户。   2.开发区、保税区的用汇单位,根据开发区或保税区财政局核批的《预算 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用汇申请书》和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表及相关资料,到中行 开发区分行或保税区分行,在核准的限额内按银行当日牌价购汇。   3.中行分行根据区财政局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用汇申请书》 (一式四联),核对开户印鉴、市种、金额,准确无误后予以售汇,并将第一联 退当地财政局,第四联退用汇单位,同时销减财政局帐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   4.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出国经费预算表, 报经主管财会部门按照财政部有关用汇标准严格审查后,分别到开发区财政局或 保税区财政局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用汇申请书》,俟后在中行开发 区分行或保税区分行购汇。出国团组回国后,应于15日内办理核销报帐及退汇 手续。对结余的外汇填写出国经费决算表,经财会部门审核后,凭开发区财政局 或保税区财政局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当地中行分 行办理退汇,银行按通知书金额,相应恢复财政局帐户购汇人民币限额,并将第 一联退财政局,第四联退用汇单位。   5.各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银行不得超过限额供汇。   四、开发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 汇人民币限额使用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全年执行情况。   五、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的申请,由开发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于每 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购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 计划,核拨开发区、保税区使用。   六、各有关财会部门和外事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退 汇制度,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七、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和表格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八、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略)    2.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略)   3.开发区、保税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审批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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