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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2-13

     1997年2月13日 财会[1997]3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 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 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负责整顿、检查会计工作秩序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 事(职称)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批准, 取消其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事局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 任单位解除其专业技术职务、收回聘书。区、县财政局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二、各单位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并核实有严重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其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事项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办理。   三、由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其单位会计工作秩序严重 混乱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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