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空转”中国家投资运作程序及财务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7]34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财企一[1997]34号
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
为了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空转”工作,根据市政府《转发体改委<关于选
择部分企业进行盘活国有房地产存量试点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1996]
76号)和市土地局、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试点操作办法》(地籍字[1997]42号)精神,现对试点单位在进行国有
土地使用权“空转”中国家投资运作程序及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空转”中国家投资运作程序
(一)对经批准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空转”的试点单位,应首先与市土地
局按照确认的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金额及有关材
料,与试点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书,将土地出让金以国家投资形式注入试点单位(
投资协议书内容及格式附后)。
(三)市财政局,土地局和试点单位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帐
户。
(四)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签订后,先由试点单位开具支票,以支付出
让金方式缴入市土地局帐户;市土地局据此立即开具同等面额支票,将土地出让
金缴入市财政局帐户;市财政局再开具同等面额支票,将土地出让金划入试点单
位帐户。此手续由上述三单位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空转”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试点单位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将出让金缴入市土地局帐户时,应借记: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二)根据投资协议书,试点单位收到市政府投资转入的土地出让金后,应
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对在清产核资时试点单位或所属企业按规定已将作价的土地计入企业
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的,在试点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空转”的同时,应如数予
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