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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财政补贴的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一[1997]60号颁布时间:1997-08-28

     1997年8月28日 财企一[1997]60号 市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补贴的城市公用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 为,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根据《两则》 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按照《两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 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企一[1994]62号)要求,建立、 健全内部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增长。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计划的,要分 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压缩,并要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   三、规范以下若干费用的开支   (一)误餐费: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并严格控制 适用人员范围。未经批准超出核定的标准或范围发放的,主管财政部门在批复企 业财务决算中要予以剔除,不予补贴。   (二)工资: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费用总额的增长,人均工资的增长要与劳 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并应主要通过减人增效等途径解决,同时要制定合理的 内部分配办法,以调动职工增收节支、挖潜降耗的积极性。   (三)差旅费: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财事[1996]307号文件精神, 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内部差旅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 部门备案。   (四)业务招待费: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列支标准,从严控制、节约开支、不 得突破。同时,要建立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内部监督办法和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五)劳保费用: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单位劳 保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不得擅 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而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纠正。由此增加的亏损,财政不予补贴。 企业不许挂帐。   (六)预提费用: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提出具体意 见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预提费用”年末不得保留余额,确需保留余额 的,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并要在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总额 口径、比例提取和掌握使用。   四、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 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和规定的最长年限计提折旧。企业 在清产核资中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部分,暂不提取折旧。   企业应将固定资产更新计划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将资金 的使用情况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   五、严格划分固定资产更新和修理性支出,从严控制修理费用的增长。   企业应根据上年修理费用支出和本年企业固定资产及资金的运行状况,在每 年第一季度将修理费用支出计划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公用局共同 审批。在核定的修理费用支出计划内,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不 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年度终了,企业要及时将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连同每个 大修理项目的预、决算报告,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公用局审核。   六、企业要划清主业与三产的核算关系,加强对所属三产单位的财务管理, 要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城市公用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员工数量,逐步通过开办第三产业等减 少冗员,有计划地清退民工、临时工,大力降低人工费用支出,逐步建立起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营机制,努力减少亏损。   八、有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的财务核算监督,对企业财务收支 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收入、挤占成本费用、冒领 财政补贴等违纪行为,除按规定限期要求企业调整帐务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作 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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