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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7]778号颁布时间:1997-05-12

     国经贸机[1997]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务 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与国外投标者公平竞争, 经国务院同意,并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关于贷 款不得支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国内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际招标采购有关 投标、评标价格的计算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各类产品,不论资金来源(包括利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其他双 边政府贷款及国内自筹资金等),在投标、评标时,国内产品一律以出厂价(不 含增值税)参加竞标;国外产品一律以到岸价(CIF价)参加竞标。   二、各招标机构和有关单位在制定标书时,应明确要求投标商按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报价,其中国内产品的增值税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   三、国内中标产品的增值税和国外中标产品的关税及增值税,均由项目单位 以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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