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5〕2号颁布时间:2015-05-2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手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