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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尔夫球行业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14〕198号颁布时间:2015-0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就高尔夫球行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高尔夫球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为20%,教练费、培训费、球童费等与高尔夫球项目有关的经营收入、均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业务的核算要求
  对高尔夫球场兼营旅店、餐饮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相应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对旅店、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兼营高尔夫球项目的,为顾客在就餐的同事免费赠送高尔夫球项目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核定其经营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大力加强争冠
各曲线(分)局要加大政策辅导宣传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高尔夫球场展开评估、稽查工作,对于无法分别核算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规定从高适应税率,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注意收集该行业涉税相关资料,加强与统计、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信息,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高尔夫球行业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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