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4〕2174号颁布时间:2014-12-1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请各区县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