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14〕78号颁布时间:2014-09-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3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确认核实事项及申请普通发票增量的核实事项
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确认核实事项及申请普通发票增量的核实事项取消进户执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发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做好国标税控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网上报数授权,开展纳税人发票存量、小金额发票、发票开具金额与计税金额比对分析。
(二)加强发票核定和发放工作,在纳税人申请领取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取的发票票种和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对初次申请领取发票或者1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取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对使用发票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事项
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事项取消进户执法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退税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关于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查事项
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查事项取消进户执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审批流程,加强案头审核,做好纳税人有款账户报告事项的比对核查工作。
四、市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做好税收业务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