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4〕852号颁布时间:2014-08-21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二、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要按照个人当月领取的年金、以前年度缴费情况及对应的纳税明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法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