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38号颁布时间:2009-04-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4月30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