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国税函[2009]148号颁布时间:2009-05-1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5月11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