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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9]66号颁布时间:2009-03-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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