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45号颁布时间:2009-02-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陆续下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性文件,请各局务必做好对纳税人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