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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9]45号颁布时间:2009-02-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请各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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