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8]487号颁布时间:2008-10-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各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