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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467号颁布时间:2008-09-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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