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国税发[2008]192号颁布时间:2008-07-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7月25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