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财税[2008]300号颁布时间:2008-03-1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3月11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