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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41号颁布时间:2008-02-0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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