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国税发[2008]26号颁布时间:2008-02-0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4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