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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02号颁布时间:2007-07-2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商财发[2007]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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