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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92号颁布时间:2007-04-1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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