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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09号颁布时间:2007-05-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17号)、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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