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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153号颁布时间:2007-04-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要求,2006年下半年市局对全系统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调查,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对未退还发票保证金的企业情况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公示。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清理发票保证金的有关情况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防止发票和应征税款的流失,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1997]451号),就发票保证金收取的范围、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1994年至2002年,全市21个区、县局、分局中有6个局向纳税人收取过发票保证金,其中昌平地税局全部退还,其他5个局仍有327户企业626,300元发票保证金因无法联系到缴纳发票保证金购票人未予退还。为此,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市局和相关区、县局、分局通过外网和办税场所对5个局尚未退还发票保证金的327户企业情况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公示。其间,共有25户企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退还65,000元发票保证金。目前,仍有302户企业的561,300元发票保证金尚未退还。
  二、发票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第四条对于“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帐户办理退款”的文件精神,请相关区、县局、分局的财务科按照上述要求在监察部门的参与下对未退还的发票保证金进行相应处理。今后,各局在日常实际征管工作中,凡遇应当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的,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和京地税征[1997]451号文件规定收取和管理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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