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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34号颁布时间:2007-01-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7]199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7]44号)文件精神,在未获新的变动通知前,请你们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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