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701号颁布时间:2006-12-21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月征收的,除私房租赁外其他经营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私房租赁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按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规范核定营业额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一)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所核定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双定征收纳税人,包括从事私房出租月营业额不足1000元的双定户。
(二)各区局对核定月营业额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1.建立分户征管档案。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主管区局(所)应按我局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户建档,跟踪管理。
2.发票管理。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各分局(所)应向其供应,每次供应量以半个月用量为限,并按规定进行核销。
3.定额调整。对纯地税双定户,每年至少核定、调整一次定额;对核定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必须每半年核定、调整一次定额;当其月发票使用金额及营业额超过4000元时,控管科(组)应及时调查,提出调整定额的意见,经核实如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征收税款。
各区局(税务所)应制定统一的核定标准,对辖区内定额在5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进行定额核定与调整,每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后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名单分别报市局征管处、流转税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