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及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65号颁布时间:2006-09-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政策调整宣传,合理安排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及《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一同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