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93号颁布时间:2006-09-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凡未缴纳2006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6年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纳。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