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作为营业税政策区别适用处置依据的五年时限起始计算办法,涉及购房时间的认定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