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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6]267号颁布时间:2006-05-16

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隆达产权[2005]119号)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无经费来源,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共计3621万元。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具体金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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