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6]267号颁布时间:2006-05-16
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隆达产权[2005]119号)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无经费来源,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共计3621万元。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具体金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