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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46号颁布时间:2005-10-1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京汇[2005]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列名的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的退(免)税申请进行审核。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规定,我管理部已核定北京地区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出口核销率在95%以上的出口核销考核A类荣誉企业492家,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实行。
  “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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